公證益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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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人:鍾振光 公證人 0986-9488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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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防紛爭

訴訟曠日廢時且耗費金錢甚鉅,而訴訟發生之原因常常是法律文件內容錯誤、不明瞭契約之權利義務、或當事人約定疏漏,甚至對文件之真偽及效力有所爭執,如果能事先公證,由公證人確認文件內容,並由公證人將契約內容向雙方當事人闡明,讓雙方對於文件內容及效力充分瞭解之情況下簽署,雙方履約自然不容易發生爭議,也不需再去爭執文件真偽或是效力為何;且經過公證後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,亦可督促當事人履約,即可預防紛爭。

公證書可直接強制執行

一般聲請法院強制執行,需要得到法院確定判決才可,但當事人要等到判決確定,往往曠日費時,然而,若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至四款之規定辦理公證後,公證書本身即具強制執行效力,若一方未履約,他方即可依公證書直接強制執行,不必再打官司,可節省龐大的訴訟費用及寶貴的時間。

保全證據

公證法第36條規定,公證人所作成之公證書為公文書,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推定為真正,若事先公證可減輕將來訴訟舉證之困難。再者,依公證法規之規定,民間公證人需保存公認證卷宗一定年限,遺囑或不動產移轉相關公證書永久保存,當事人多年後有需要可再向事務所調閱,不必擔心證據遺失。

各種契約經公證後之好處舉例:

房屋租約公證後,可免催討押租金、返還租賃物之訴訟困擾,直接強制執行。
買賣契約公證後,可使雙方明瞭契約內容之權利義務,可促進雙方履約,減少違約爭議。
金錢借貸契約公證後,若不清償可直接強制執行,節省訴訟勞費,快速實現權利。
遺囑經公認證後,可永久保全證據,減輕舉證之困難,避免爭議。
贈與契約公證後,依民法第408條之規定即不得撤銷,確保契約之履行。
離婚協議經公證後,可確保履行給付扶養費或贍養費,若不履行可直接強制執行。
職務宿舍借用契約公證後,負責單位可確保財產之管理,且符合公務宿舍管理法令。
房屋無償使用契約公證後,可避免繳納租賃收入所得稅。
公私文書影本經過認證後,該影本內容與正本相符即可確保。
公文書持往國外使用者經認證後,可確保文件之真正。
其它授權書、同意書、委任書、單身證明、兩岸文書、收養、學區、移民、留學、英文翻譯文件等私文書經過公認證,即可避免真偽之爭議,或符合相關法令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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